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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例丨小心!将公司技术秘密转发至私人邮箱,可能侵权

Amy的缺钙女孩 吹IP
2024-08-26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是企业核心竞争所在。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多会以管理规定的形式落实在员工身上。作为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是应尽的义务,如违反企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即便未实际使用,也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企业事先与员工约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可作为法院的判赔依据。上述结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0]



商业秘密案例

小崔曾是大连一家数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负责某数据项目,自入职以来,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合同书》《离职保密协议》,提供了带有“数据权属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员工手册》,《保密合同书》明确约定公司数据库、系统源代码及内含资料为绝密,泄露公司绝密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小崔在《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与理解手册内容。


一天,小崔使用公司统一为员工配备的电子邮箱向其个人邮箱发送了一批文件,其中包括某数据项目的数据库文件、系统运行程序文件、源代码和相关配置文件。这一情况被公司发现,之后,公司将其外发的邮件进行删除处理,同时因为小崔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处置协议》,详细记录本次事件泄露的信息及方式。


不久,小崔向公司提出离职,这时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小崔在在职期间违反了《保密合同书》的要求,将公司绝密信息进行外发,应当承担侵犯绝密的赔偿责任。小崔认为自己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了,外发行为不假,但是已经和公司通过签订《处置协议》和解了。


双方争执不下,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崔告上法庭,提出“停止侵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的诉求。


一审法院在认可涉案秘密属于我国法律认可的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认为,小崔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在赔偿数额方面,酌定小崔赔偿公司5万元。


一审结束后,公司和小崔都提起上诉,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远低于小崔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应当依据《保密合同书》约定的侵犯绝密信息的赔偿金额确定赔偿数额。而小崔认为,与公司已经通过签订《处置协议》达成和解,且并未实施其他侵权行为,所以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基础。


二审法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可涉案秘密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经审理后认为,小崔在明知公司相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仍违反公司规定,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涉案秘密脱离公司控制,使涉案秘密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该行为已经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处置协议》不足以证明公司放弃追究被诉侵权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公司与小崔就可能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已达成事前约定,结合涉案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及本案侵权情节,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禁止小崔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涉案秘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因此,作为商业秘密的接收方,要注意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保密协议》中提出的保密要求及违反后果,如有异议,及时沟通,如无异议,认真履行。当然了,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也是有要求的,不是企业认为的商业秘密就一定构成法律认可的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在认定商业秘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争取下次给大家展开讲讲。


[0]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作者简介:Amy的缺钙女孩,集慧智佳法律中心咨询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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